原标题:两年为投资者挽回损失22亿余元(主题)十点配资
深圳法院率先探索证券期货审判“三合一”改革(副题)
法治日报记者 唐荣 李文茜
证券期货业是现代金融的重要领域,也是广东省深圳市重要产业之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数据显示,截至2023年底,深圳境内外上市公司总数561家。
2022年7月1日,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设立的深圳金融法庭在全国率先探索并实践证券期货纠纷案件民事、刑事、行政“三合一”新型审理机制改革。两年来,深圳金融法庭依托证券期货案件“三合一”审理模式,审结证券期货行政案件10件,证券期货刑事案件14件,民事案件共3911件,累计为5200余名中小投资者挽回损失22.57亿元。
探索审理机制改革
近年来,随着金融市场迅速发展,金融创新不断深化,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行为屡见不鲜,金融案件审判实践中面临的民事刑事交叉问题日益突出。
深圳最早转轨市场经济,现有上市企业超500家。面对从四面八方涌来的投资者,深圳对证券期货案件“三合一”的感知最深,需求也更强烈。“证券期货案件实行‘三合一’审判,可以避免各类案件分散审理的问题,统一裁判思路与尺度。”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说。
2021年7月6日发布的《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提出,加强深圳等证券交易场所所在地金融审判工作力量建设,探索统筹证券期货领域刑事、行政、民事案件的管辖和审理。
2022年7月,深圳中院在全国率先探索并实践证券期货纠纷案件民事、刑事、行政“三合一”新型审理机制改革,涉证券期货纠纷的民事、行政、刑事案件统一由深圳金融法庭受理。深圳中院由此成为全国首家,也是目前唯一一家实施证券期货案件“三合一”审理机制改革的法院。
两年来,深圳金融法庭审理了一系列具有典型意义的证券期货类案件,促进证券期货民事、刑事、行政案件法律适用的统一,证券期货保护领域“三位一体”的责任追究体系得到强化,为全国提供了证券期货审判的先进经验和做法。
完善证券审判体系
如何在推行“三合一”改革过程中,构建起一套完善的体系化规则,真正实现证券审判资源的优化配置,是深圳金融法庭深入思考和解答的改革课题。
“证券期货纠纷有着明显的涉众性特征。当投资者诉诸法律时,‘多对一’的群体性纠纷对审判资源和司法能力提出了很大挑战。”深圳金融法庭有关负责人介绍,在司法实践中,深圳金融法庭逐渐摸索出“示范判决+诉前调解”的多元联动纠纷化解机制。
在司法实践中,被告通常对示范判决提出上诉,导致后续平行案件的审理受到影响。针对这一问题,深圳金融法庭对审理、判决方式做出创新性探索,尝试在同一案件中作出两个判决:确认判决和给付判决。针对已查清的案件事实,作出先行判决即确认侵权行为的确认判决;之后再根据第三方专业机构的损失核算结果作出给付判决。
在某上市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中,双方当事人对确认判决认定的事实无异议,仅对给付判决中的损失核算结果、扣减风险因素等争议较大。在此情况下,确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为平行案件的快速审理奠定了基础,明确了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的法律适用和赔偿标准,并持续开展调解工作。群体性证券纠纷审判、上诉、调解同步进行,“边审边结”“边结边调”,极大提高诉讼效率。
截至2023年底,深圳中院累计委托深圳证券期货业纠纷调解中心调解涉该上市公司案件364件,调解成功328件,调解成功率达90.1%。深圳中院全部予以司法确认,帮助投资者挽回损失近3000万元。
引入专业力量解纷
“在涉证券期货纠纷中,广大中小投资者分散于全国各地,涉案金额不高,最少的只有几百元,面临维权成本高的现实困境。”深圳金融法庭法官尚彦卿说,因此迫切要求法院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探索集约化纠纷化解的新途径,确保案件审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在王某等59名投资者起诉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中,庭审时,投资者推选的部分律师代表出庭,围绕本案展开激烈辩论。深圳中院将该代表人诉讼案选定作为示范案件,并由代表人出席诉讼,该做法在深圳尚属首次。在此基础上,通过对平行案件的诉前委托调解与诉中委派调解互动,深圳金融法庭运用“代表人诉讼+示范判决机制+联动调解”模式,使众多投资者快速、便捷、低成本地获得了赔偿,成为多元化解证券虚假陈述纠纷的成功典范。
近年来,深圳金融法庭创新证券纠纷化解机制,引进金融机构、证券业协会、社会调解组织等专业力量,并邀请深圳证券期货业纠纷调解中心、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等公益组织成为特邀调解组织,充分发挥其专业优势,共同开展证券期货纠纷的调解工作,形成“专业化审判+专业化调解”的新格局。
这一做法高效解决了法院的审判压力和当事人单独维权成本高的双重困境。今年前6个月通过诉前调解化解纠纷占全部结案数的近30%。
深入推进证券期货领域诉源治理十点配资,离不开执法司法的协作配合。据了解,深圳金融法庭协同证券监管部门积极深化证券纠纷诉源治理,探索制定包括涉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投诉处理、投资者教育、诉讼仲裁等“四位一体”一揽子诉源治理方案,推动构建源头治理、协同治理工作格局。同时,加强对证券期货违法行为民事、刑事、行政责任的联合规制,在问题研商、业务配合、大要案协同等方面,形成司法与执法共促共进的良好局面。